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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國和委內瑞拉的情況下,關於「國際法」的討論非常多。因此,我認為分析什麼是真正的「國際法」是很重要的。
國際法的存在就像武裝陌生人之間的禮儀一樣。也就是說,只有當權力覺得方便時,它才會表現得像是存在的。
在國內層面,我們知道法律是由合法武力的壟斷所支持的。法院發出裁決是因為警察、監獄,最終是國家可以強制遵守。沒有執法的法律只是道德指導。
國際法缺乏這種執法基礎。沒有全球主權者,沒有擁有無可爭議權威的世界警察,也沒有能夠強迫大國違背其利益的最終仲裁者。
因此,我們所稱的「國際法」更好地理解為國家之間的協調框架,而不是強意義上的法律。它編纂了期望、規範和紅線,這些地方的激勵已經大致對齊。當它們不對齊時,則會被忽視,所有人都事先知道這一點。
這就是為什麼國際法在弱國面前被嚴格執行,而在強國面前則被選擇性地引用。它僅在約束成本低廉時約束行為者。當風險上升——安全、生存、戰略優勢——條約變成紙張,原則變成修辭。
這並不意味著國際法是無用的。它執行幾個實際功能。它降低了國家之間的交易成本,穩定了低衝突領域的期望,提供了談判和施壓的外交語言,並允許國家發出意圖和承諾的信號。但這些都不使其具有國內法的約束力。
人們犯的錯誤是將國際法視為道德權威,而不是它實際上是的東西,作為權力平衡的反映,這些平衡被凍結在文本中。當這些平衡發生變化時,法律就會滯後或崩潰。
因此,當人們問國際法是否真實時,安東的回答是,它作為規範協調是真實的,但作為主權命令並不真實。
假裝不是這樣並不是理想主義,而是一種類別錯誤,導致慢性混淆、選擇性憤怒和表演性的法律主義。當國際法「失敗」時,我們仍然感到震驚,即使它正做著一個沒有執法的法律總是做的事情;在方便時適用,在代價高昂時蒸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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